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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內政部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中第五條規定:
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
(一)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,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,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,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,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。
(二) 面積如有誤差,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(含百分之一)買賣雙方互不找補;惟其不足部分,如超過百分之一,則不足部分賣方均應找補;其超過部分,如超過百分之 一以上者,買方只找補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部分為限(即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),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,係以土地與房屋價款之總數(車位如另行 計價時,則不含車位價款)除以房屋面積所計算之平均單價,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。
(三) 面積如有誤差,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以上,不能達契約預定之目的者,買方得解除契約。
另外,值得一提的是,以上條文乍看似無疑義了,其實不然。
這些數字的根據,源自於建築業過去的慣例,但對消費者而言則未必公平。
假設房屋面積40坪,每坪50萬,如果面積少了百分之一,也就是個月才存得起來。若一個月能存20.4坪,乘以50萬,等於多付20萬。如果你的薪水一個月是5萬塊,那麼就得不吃、不喝、不玩、不樂,整整4萬塊,那麼一樣得多奮鬥十個月才行。
再進一步計算,如果社區有500戶,200,000×500=100,000,000。也就是說,建商平白就能多賺一億元!即使打個對折,金額還是一樣非常驚人!!
其實,建築圖尺寸都是非常清楚的,除非工地管理非常糟糕,否則面積誤差超過百分之一並不容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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