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內政部所頒訂的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中有關交屋的規定: 「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,通知買方進行交屋。……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,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。」 換言之,建商交屋是有期限規定的,甚至如果拖延交屋,購屋者還可以索取遲延利息。且買方如有貸款,利息從銀行核撥後便已開始計算。所以上述定型化契約中也規定: 「有關金融機關核撥貸款後之利息,由買方負擔。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。」 不過要提醒的是,即使法有明文規定,但仍存有風險的。例如當房市行情好時,有些預售屋建商寧可被逾期罰款也遲遲不肯交屋,甚至鼓吹買家解約,原因就是房子重賣,漲價的幅度仍然超過罰款的金額。 關於此點,除了住戶聯合及訴諸媒體外,目前尚無好的對策。總言之,慎選建商仍是購屋自保的不二法則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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