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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:" 用 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 "(民 國92年03月18日修正)之附錄5規定如下:
附錄5. 建築物電信電源設備需求表 
 

註:一. 電 信室設獨立電表或電力分表一只,以市內業務經營者名義申 辦者,由市內業務經營者支付電費,否則由客戶支付.     二. 窗型冷氣得協調由客戶或市內業務經營者裝設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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