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:屋內線路裝置規則 (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) 

第 59 條 左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,應按規定施行接地外,並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 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。
  1. 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。
  2. 游泳池、噴水池等場所水中及周邊用電設備。
  3. 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。
  4. 灌溉、養魚池及池塘等用電設備。
  5. 辦公處所、學校和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。
  6. 住宅、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。
  7. 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一‧八公尺以內之插座分路。
  8. 住宅、辦公處所、商場之沉水式用電設備。
  9. 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之路燈、號誌燈、廣告招牌燈。
  10. 人行地下道、路橋用電設備。
  11. 慶典牌樓、裝飾彩燈。
  12. 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。
  13. 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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